![]() |
| 资料图片 |
为加强行政协调和解机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作用,早在2005年,该院就积极报请并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构筑了行政争议的联动协商机制,并以政府文件形式,出台了《宁国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若干规定》,《规定》将行政机关败诉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以此为突破口,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此举不仅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普遍增强,执法形象明显改善,也为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了良好的氛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院受理的案件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人少案多”的矛盾尤为突出。就是面对这样的压力,该院党组仍然高屋建瓴,深刻认识到行政审判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配齐配强行政审判力量,保证了行政审判的正常、高效、有序的开展。同时,该院领导还亲自参加案件的协调工作,如高某诉该市某单位拆迁管理行政裁决一案,经承办人向院领导汇报后,院领导直接指挥协调,最后高某得到了较满意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心甘情愿的撤回了起诉。
为做好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该院明确了应协调案件的范围,即除了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受理的常规案件外,对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只要法律无明文禁止,该院也大胆受理,并积极组织协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协调中该院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法院主导,积极争取外力协助;坚持全程协调,不作应景式的突击;坚持有的放矢,重点突破。“坚持法院主导,积极争取外力协助”即保证法院的中立、公正地位,因地制宜的积极组织协调,必要时请第三方力量协助协调;“坚持全程协调,不作应景式的突击”即从案件受理伊始,协调工作就贯穿于始终,而不仅仅局限于开庭后在开始协调;“坚持有的放矢,重点突破”即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有针对性的开展协调。同时该院在协调中还坚持“四个原则”,即协调的自愿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调判结合原则。前三个原则源于法律的硬性规定,必须遵守,第四个原则系指对一些不适合协调的案件及经多方协调仍无果的案件,则应果断下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 |
| 资料图片 |
“宁国法院法官的敬业精神让人感动,行政机关知错能改的务实作风让老百姓看到了希望”,一位不服路政机关行政处罚一案的当事人经该院协调后在申请撤诉时由衷地说。(责编:刘宏军)


